酷爱健身朋友们注意啦!
一、被披露经营者名单
房山区近期投诉比较多的健身服务类企业名单
(数据采集时间:2017年12月21日-2018年6月20日)
企业名称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经营地址 |
工商部门受理投诉数量 |
企业自行和解投诉数量 |
北京领动阳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91110111MA0180HN85 |
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东关村竹园街7号-7房间 |
8 |
0 |
北京海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91110115MA00434G3K |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南里5号9幢 |
7 |
0 |
北京珺禾徜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91110111MA018PT126 |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祥云街6号院2号楼地下一层人防工程 |
7 |
0 |
北京乐途硬糖国际健身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91110111MA00B7EJ0E |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政南街1号院1号楼6F-01室 |
4 |
0 |
北京昊天万豪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911101116796321421 |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 |
4 |
0 |
二、存在问题
1、商家为消费者办理健身卡后,迟迟没有开业,消费者要求退款,商家不予处理。
2、消费者购买计次数预付卡,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卡,亏款金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3、商家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条款表述较为模糊,未注明某些服务需要另行付费,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导致消费者要求退款。
4、消费者在商家处办理有有效期的健身卡,办理时告知未开卡,等到消费者接受服务时,得知自己的健身卡在办理时已经开卡,故消费者要求更改有效期。
5、无法转卡问题。消费者在办理健身卡时,商家告知可以进行转卡,当消费者提出转卡时,商家提出收取手续费等理由,拒绝转卡。
6、消费者办理健身卡时,商家告知可以提供游泳、瑜伽等服务,消费者接受服务时被告知无法提供之前承诺的一些服务,导致消费者要求退款。
典型案例:
今年三月,消费者反映自己在北京领动阳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办理实名健身年卡。因该公司一直装修,无法提供相关健身服务,消费者要求商家退款,商家一直拖延退款。
房山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接到该投诉后,及时找到商家,与商家沟通调解,不断督促商家为消费者办理退费,最终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意见,为消费者办理退款,退还办卡金额2100元。
三、消费提示
工商部门提示您,在接受教育培训服务时您应当注意以下这些情况:
1、确认商家是否有相关资质。消费者在准备接受服务前,应当确认该商家执照信息,是否在工商部门有注册信息,确认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与其实际经营项目是否相符,确认商家是否有卫生、公安等部门的备案信息。确认商家执照住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
2、注意查看场地环境及相关设施。消费者在确认接受服务前,应当查看经营场所环境基本情况,包括营业面积、服务设施等,看其服务能力与其宣传的、承诺的服务是否匹配。
3、索要票据。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应向商家索要发票和收据作为接受服务的证明。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付款凭证。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有利于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4、注意检查合同条款内容。办卡时,要与商家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内容,对服务内容、标准、期限或次数、服务费用收取、转让卡的限制条件、退款相关手续、各自的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的约定。检查合同是否有手写修改处,若有应要求商家在修改处盖公章。消费者应妥善保存自己手中的合同,以便发生纠纷时提供证据。
5、您还有一项重要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如您在接受服务时,发现商家提供的合同未使用格式条款,可以根据《消法》相关规定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