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TJ-2013-2701 合同编号:______
美容美发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试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承诺自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并就美容美发行业预付费服务的具体事宜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办卡事宜
1 办卡种类、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卡为:
□记名卡。签名:_________卡号:___________
□不记名卡。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卡为:
□储值卡
□计次卡,使用次数为_______ 次。
□年卡
本卡金额为:
¥________元(人民币),享受优惠: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购买_________张本卡。
支付方式:
□现金□银行卡□支票□其他__________;
支付时间: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注:
“记名卡”凭有效身份证件发卡,限额不超过5000元。
“不记名卡”任何持卡人均可使用。
“年卡”在有效期内不限使用次数、使用项目。
2 卡的有效期
记名储值卡不设有效期限。
不记名卡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卡有效期限自售出之日起:_______年(不少于3年)。
3 卡的使用范围
□单店使用
□部分连锁门店使用(详见《部分门店名录》)。
□所有连锁门店使用(详见《所有门店名录》)。
4 卡的使用权限
该卡
□仅限甲方本人使用
□多人使用。
该卡
□能□不能
与乙方其他优惠促销活动同时使用。
有效期内,甲方可在乙方营业时间内任何时候使用该卡。
第二条 乙方承诺提供的服务内容
1.卡内包含项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卡可消费的商品使用品牌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卡外另收费项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店内公示项目和价格为准)。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详见通用条款
第四条 重要事项告知方式
1.本合同履行中需告知甲方的重要事项,乙方应当采用店堂告示及:
□书面形式 □电子邮件 □传真 □短信 □电话方式
告知甲方,视为乙方已尽到告知义务。
2.甲方通讯方式(根据本条第一款甲方选择的通知方式填写)
收件地址: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
接受短信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关于转卡、退卡、挂失的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如消费卡背面条款与本合同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3.乙方提供的经甲方签字确认的《门店名录》、《店堂告示》、《会员须知》、《会员守则》等文件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请消费者认真阅读通用条款及经营者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经确认无误后再签署本合同
消费者(甲方)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经营者(乙方)盖章:
门店负责人:
经营地址:
签订时间:
通用条款
一、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接受合同所提供的服务,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乙方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2.本卡内余额不足支付当次消费,甲方可以现金补足,并于当次(仅限当次)享受原折扣。
3.甲方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本卡内金额的,可向乙方要求延期或退卡。甲方要求延期的,双方可协商重新约定使用期限、优惠幅度等内容。
4.甲方因本卡损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可持旧卡向乙方办理换卡手旗。因甲方的自身原因需要补卡、换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不高于10元的卡成本费。
5.甲方消费卡遗失的,本人应及时向乙方挂失。因甲方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6.乙方在售卡时应向甲方详细说明本卡的类别、费用和使用方式。
7.方所提供的客用洗发水(液)等发用类、护肤类、美容修饰类、香水类化妆品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
8.在合同服务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
9.在合同服务期限内,乙方不得仅因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变动而不履行的定义务。
二、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合同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因甲方原因中途退卡,乙方将在扣除卡内余额15%的违约金后,将剩余部分退还甲方。
3.乙方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甲方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参照以下标准在扣除己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1)双方约定甲方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己消费金额按甲方实际接受的服务次数计算。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
(2)双方约定甲方享受额外的赠送金额或蹭送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
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X100%
(3)双方约定甲方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己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预付费用总额
4.乙方暂停营业的规定
(1)乙方暂停营业的,应当提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知甲方。
(2)乙方需暂停营业超过30日础上的,应当在暂停营业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甲方。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标准扣除己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甲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5.乙方被清算或注销的规定
乙方被清算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甲方,并按照本条第三项的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6.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告知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卡内余额15%的违约金。
三、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直,《指引》有规定的,按照《指引》的规定执行;《指引》未规定的,可按照经甲方确认的《会员须知》、《会员守则》等书面文件执行,或双方以书面形式补充。
四、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业协会申请调解解决,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